非婚同居的内涵
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世界各国有的国家在成文法中直接规定非婚同居的定义,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08条规定“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有的国家没有在制定法中明确非婚同居定义,但存在判断非婚同居关系的考虑因素,如英国法院认为是否一起住在同一座房屋是否有日常的生活关系是否稳定和持久怎样安排财政问题是否有性关系怎样抚养子女对于当事人的关系他们的目的和动机可能是什么。《法国民法典》第515条对“同居”做出抽象概括的规定,强调是以“组织共同生活”为目的,“一个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为特征的”结合。法国学者总结同居的5个识别标准:
(1)两个人的结合;(2)共同生活;(3)持续时间(以时间的长短衡量结合的稳定性);(4)无手续像一夫一妻一样。
我国法律没有就非婚同居做出明确规定。但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婚外同居,法律不予保护,亦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探讨的非婚同居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1.无现存的两性结合状态
维护两性关系的个体性,是男女两性和谐生存的必要。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存在既存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
2.无同居障碍
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稳定地同居生活
同居生活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感情生活和性生活为主要内容,很多国家以“类似婚姻关系”或“像夫妻一样”等来认别当事人是否存在紧密性、依赖性和稳定性的同居。非婚同居关系的实质是组织共同生活,当事人双方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形成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同居生活一般是以性关系为主要依据,持续的性生活是非婚同居的重要标志,但并不是惟一的依据。无性同居,只要存在稳定的共同生活,彼此存在日常生活的相互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也应纳入本文的非婚同居。同时,非婚同居当事人应持续地同居生活,而非短暂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目前对非婚同居予以调整的各国法律中有的以同居达成法定的期限为条件有的以是否有共同的养子女或亲生子女作为认定同居关系持续性和永久性的标准之一。我国规制的非婚同居也应具有持续性,不同于其他的性关系如通奸,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共居生活状态,有较固定的同居场所,有一定存续期间。
4.自愿建立共同生活体
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的真实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拥有物质上和精神上持续地组成生活共同体的意思,反对任何一方欺诈、胁迫等不真实合意的非婚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无法相互协调和适应,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虽然没有公示程序,但一般当事人并不隐瞒彼此的同居关系,有公开性,使周边亲朋好友知其同居状态。但以何种名义公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当事人的关系,在所不论。有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社会公众也认为是夫妻身份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构成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事实婚姻”,这是事实婚姻式的非婚同居,这种类型的当事人不仅追求同居状态,而且有追求婚姻的效力。有的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不存在推定婚姻的善意,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而不愿受婚姻约束,不追求产生与婚姻等同的效力,他们通常不以夫妻名义,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不是婚姻关系,这种类型的非婚同居是替代婚姻和自主处理两性关系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