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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外同居妻子获赔万元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女子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女方最终获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
石家庄市居民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次年生一子。后王先生对本单位一女同事产生好感,二人进而同居,发展到难舍难分的程度,于是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认为,双方确已无感情可言,同意离婚,但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同居,有过错在先,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她要求对方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王先生表示认可,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遂依法进行调解,最后王先生自愿放弃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付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桥东区法院女子法庭李立新庭长说,婚姻法修改后,第46条为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法官介绍,夫妻对簿公堂时,大多反目成仇,像王先生这样不用对方取证就承认自己有与他人同居事实的个例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