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同居生子后的房产要如何分割呢?
在这个案例当中,主要的矛盾纠纷在于黄某为付某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割,是作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分割还是做黄某的个人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是此案例的黄某和付某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没有法定的婚姻证明,只是同居关系。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而此房产是黄某个人出资购买,付某无法证明自己有出资参与,而且在黄某购买房产期间,没有和李某离婚,因此黄某购买的房产属于黄某和李某二人的共同财产,黄某无权做单独处理,付某更加无权要求分割。
黄某和妻子李某结婚近十年,十年期间两人一起努力,在厦门创办了一家公司,收入丰厚,有一定的资产,并且育有一儿,今年8岁。14年3月份,黄某在出差过程中认识了25岁的姑娘付某,之后两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且发展到进一步的同居关系。14年12月份,付某怀孕生下一儿(化名:黄二子),黄某在其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东莞全额为付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之后付某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面生活。
今年1月份,黄某为了和付某结婚,向李某提出离婚的要求,经过协商李某同意了。然后黄某满心欢喜的找到付某和她协商结婚事宜,但是最终因为付某对黄某的资产安排不满意,不同意与其结婚。3月黄某将他和付某所生的儿子黄二子带回厦门并且和李某复婚,付某非常生气,于是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黄二子的抚养权,要求黄某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并且将黄某所购买的房产按照两人共同财产来平等分割。
法院经过核实审查做出如下决定:
1、为了减少对年幼的黄二子的成长带来的影响,将黄二子的抚养权判定给付某,黄某拥有探视权,但是黄某要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知道黄二子18岁为止。
2、驳回付某提出的分割黄某为其购买的房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