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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同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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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1月,被告人宋某(男)与胡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二子;2003年2月,被告人龚某(女)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两被告人宋某和龚某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

2007年3月,宋某办了个电套厂,聘用龚某为采购员。后来,两个人关系暧昧,并发展到,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

2007年10月,宋某为了摆脱现状准备回家,并将此念头告诉了龚某,龚某得知后欲自杀,宋某不忍心,遂带着龚某远到外地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龚某是新娶妻子。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宋某朋友家,共同生活两年多,并生养一子。

2010年2月,宋某原妻胡某得知宋某和龚某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宋某和龚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龚某各自有配偶,却目无国法,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之多,还生养一子,破坏了双方正常的婚姻,其行为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龚某有期徒刑1年;两被告人宋某和龚某的非法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现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当属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一经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实施相应的制裁。本案中两被告公然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已经符合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因此,已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有夫妻关系,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夫妻关系的,都构成重婚罪。本案即是如此。

因此,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两被告分别判处1年6个月和1年的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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