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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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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对未来生活缺乏理性规划。市场经济下,人们的流动性很大,工作不稳定,企业绝大部分实施的是全员聘任制;居住地不再是终生不变的;对未来经济收人的预期也不明朗。这些因素使青年人对结婚充满了恐惧感。此种背景下,过早结婚反而会成了彼此的拖累。因此同居现象越来越多,那么同居发生的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的子女如何抚养呢?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4号案由,从这个案由开始,笔者依据法律结合案例和实践经验,谈谈个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

关于子女抚养纠纷

就本部分而言,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在处理同居关系生育的子女问题上,审判实践中,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不同。

但是,需要提出的风险是,关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即非婚生子女,可能会面临身份确认的难题,如果父亲不认可。在有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中,对于结婚后生育的子女,法律推定亲子关系是当然成立的。而同居生育的子女,当父亲不认可孩子的身份,不支付抚养费时,子女抚养纠纷发生。在母亲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亲子鉴定”是唯一的出路。

所谓“亲子鉴定”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当前DNA亲子鉴定主要是利用人类基因组中的重复碱基序列(STR)和PCR技术进行个体识别,需要在被鉴定人身上提取素材。

此类案件,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从诉讼程序上考虑,都应当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因为亲子鉴定,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法院才会考虑是否启动这一鉴定程序,通常法院是不会依职权委托鉴定的。

“亲子鉴定”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身健康权利,需要采集对方当事人的血液样本,而民事诉讼中通常又不能采取强制鉴定的方法取得证据,所以,如果对方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将陷入困境。

对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几点思考

虽然,我们的社会并不提倡同居关系,但毕竟“存在的,就有它的合理性”,我们无法回避现实生活中大量同居关系的存在,并有发展的趋势,如何处理这一类问题纠纷,作为法律人士,我们必须面对。

一、作为立法方面,虽然法律对此问题是有所规定的,但综观所有婚姻法法律条款,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奇少的,这就留下极大的空白,让法官们“自由裁量”,同样的案件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在这样的立法体系下,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但是,法律所希望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尊严,恐怕在人们的心中也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对此部分的立法,从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应该是我们立法者们考虑的问题。

二、媒体宣传。利用媒体的优势,向人们灌输正确的婚恋观,普及法律常识,让人们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强化执法者对法律的尊重、理解,让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执法者对法律的阐释得以体现。

四、作为律师的我们,除了生存找钱,也应该担负起社会人的责任,提出立法建议,向社会免费法律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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