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也不存在“离婚”一说,也不适用关于离婚中的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新婚姻法修改后,“非法同居”一词被“同居关系”所代替,这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法院不会干涉。
二、财产分割问题
1、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及同居期间约定为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可以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如房产等必须登记的财产的分割,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购置或仅为一方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以登记为准判断财产归属。
同时,在具体分割财产时,需要考虑妇女、子女的利益及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问题。对于债权、债务的认定问题: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债务,则由个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是共同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的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共同的债权债务的界定,需要对是否是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债权债务予以界定。
三、同居关系中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双方对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的承担,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归属问题,类似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作为判断标准。
四、遗产继承问题
1、同居伴侣的继承权问题。根据传统理论和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也不得以事实伴侣或登记伴侣的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婚同居伴侣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也可以根据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2、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