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5月,王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9月,刘先生出资28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王某与黄某共同出资16万余元装修新房、购买家具后入住,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黄某到法院起诉,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商品房。【分歧】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然是由王某出资,但财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可按共同财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不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因房屋完全由王某出资购买,故房屋应分配给王某,装修的花费是两人共同出资,因此应平均分割。【评析】笔者认为应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其理由如下:一般来说,同居关系相对婚姻关系来说就是欠缺一个形式要件即结婚证,但法律并不因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欠缺一个结婚证,而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假设,本案的当事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无庸置疑,即使购房款全部是由王某一个人出资,但只要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财产就应该是按共同共有处理。我国的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那是因为夫妻在家庭地位中平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并不因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夫妻双方在家庭中起到的作用都是相同的,只是分工不同。因此,我们在处理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也应考虑到双方的人身关系,并不能简单的用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割,应参考婚姻法分配的原则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此,本案购房款虽是由王某出资,但财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应按共同财产处理。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邹峰
同居期间购房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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