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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378 次  来源:网络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对具体赔偿项目的规定。但是我们律师可以发现,在这些罗列的赔偿项目中,缺少了该法实施之前所常见的“被扶养人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同时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另外,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注意到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用了“等”一字,这代表可以对该“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扩大性解释,即便侵权责任法未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费用进行明确规定,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这类未列明的“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适用该“等”字予以判决。而对于“造成残疾的”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两项赔偿项目,且并未用“等”字来作兜底性的规定,可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文义,对于伤残等级相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被排除在外,该赔偿项目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完全依照侵权责任法所列明的项目予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没必要在对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进行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并不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个赔偿项目的规定,而是在该解释第十七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单独一项赔偿项目有所规定后,进一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所进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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