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答:
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叶老汉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其生前遗嘱中由叶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叶伟继承7500元。因为叶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叶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这5000元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叶伟继承。对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没有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继承办理。叶军和叶伟作为叶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继承,只能由其兄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王忠堂死后,由王忠义继承遗嘱未处分的5000元,而后王忠义又意外死亡,发生转继承,由他的妻子继承他已经继承的份额,此处不要求具备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要件。3.2000元的债务应当由王忠义承担。《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本案中王忠义是王忠堂惟一的法定继承人,应从他继承的5000元中偿付债务后,由其妻继承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