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自己可以与他人约定遗赠扶养协议,如果他人履行扶养义务,就有权获得遗产。那么,口头遗赠扶养协议怎么认定效力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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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4日,原告鲁克金、鲁克同的姐夫邓八林因病去世,邓八林生前所在单位向其家属鲁婉英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80568元,该单位应鲁婉英的要求,将该款分两个账户打入鲁婉英账户内。2012年11月1日鲁婉英因病去世,2012年11月5日鲁婉英的抚恤金80568元通过高安市财政局分两个账户打入鲁婉英提供的账上,两个账户的金额分别为45000元、35568元,但因鲁婉英提供的一个账户上的名字出现错误,以致其中一笔35568元钱被退回。这35568元钱于2012年11月7日打入了被告以鲁婉英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办理的账号为197717312247的账户内,并被被告取走,另外一笔45000元被两原告取走。另查明,邓八林与鲁婉英无父母子女,鲁婉英有兄弟鲁克金、鲁克同二人,被告系死者邓八林的侄媳妇,在邓八林、鲁婉英生前对他们的生活起居进行了一定的照顾。
[法律解读]
一审法院认为,邓八林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向其家属鲁婉英发放的抚恤金80568元属于鲁婉英的个人资产,由于鲁婉英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鲁婉英的遗产80568元依法应当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鲁克金、鲁克同,故鲁婉英的遗产依法应由原告鲁克金、鲁克同继承。邓八林的侄子邓必文(被告的丈夫,于农历1998年10月20日去世)不是鲁婉英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邓必文对鲁婉英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被告在邓八林、鲁婉英生前对他们的生活起居进行了一定的照顾,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被告对邓八林、鲁婉英生前照料的情况,酌情分给被告争议遗产的20%为宜,折合人民币16113.6元(80568×20%),遂作出上述判决。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