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负担子女抚养费
诉讼中决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三个条件综合考虑的: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收入多的肯定要比收入低的支付的多;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各地生活水平有差异,应当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向匹配。
抚养费是用于子女的成长,父母双方当然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也就是说抚养方不要对方的抚养费,自愿承担全部费用。但是这应以不影响子女的成长为前提,应经过法院的审查。如果法院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而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其负担全部费用而另一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除了以上综合考虑的条件外,还有相对给付数额的比例。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比如,子女有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抚养费应当适当提高。
有人以自己无生活来源为借口拒绝给付抚养费,这个借口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优先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权益,成年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没有逃避的借口,即使你去捡破烂,也要付给孩子抚养费。当然法定的抚养费中包含的是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也就是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如果超过这个基本费用,除非父母双方自愿,法律一般不支持更多的抚养费,比如子女上的费用高昂的私人学校,如果离婚后另一方无力分担该费用,法院在判决给付抚养费时是不支持这笔费用的。
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大笔的费用,诸如医药费、教育费等,显然已经超过了基本费用,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不能负担时,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另一方负担该费用的一半。这些费用以帮助和支持孩子的健康成长,而非用于直接抚养方改善家庭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