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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因此,双方基于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仍然不能够取得继承权。当事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但是,此处分得遗产的原因并非基于继承关系而是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所以,具有扶养关系的侄子对于叔父的遗产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可有根据遗嘱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