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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2月16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批复》指出:程复珍自一九五八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因她无直系亲属,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给扶养,直到一九八一年程心慈去世。据此,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秀珍应继续由程心钊扶养,并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程心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秀珍的生活费的意见。处理时请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秀珍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