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有结婚的自由权利,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允许老年人再婚。那么婚姻自由不应受儿女赡养要挟,关于婚姻自由受儿女赡养要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婚姻自由受儿女赡养要挟的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女儿因父亲再婚拒绝赡养
女儿结婚以后,常常一个月都不来家里看望一下,即使未了也是冷言冷语对老人甩脸色,这使得老人感觉既孤单又伤心。后来李大爷经人介绍和杨大妈结了婚,但是由于他们都没有工作,实在难以维持生活。于是李大爷就向女儿要求每个月给他们200元的生活赍。
但是女儿说,李大爷已经和杨大妈结婚了,就应该由杨大妈来照顾他的生活,生活费应当由杨大妈的儿女来承担。李大爷想去法院告这个不孝的女儿,但邻居说法院判决时间比较长,等判下来他早就饿死了。
婚姻自由不应受儿女赡养要挟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例中,李大爷的女儿应对李大爷尽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有权利要求女儿付给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李大爷的女儿不能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至于李大爷担心诉讼时间过长影响到自己的衣食生活,相关法律对此有另行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李大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保障自己目前的生活。
本案例中,李大爷和女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女儿应履行赡养义务。李大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而生活艰难,迫切需要女儿给付抚养费,而且每个月200元的赡养费女儿也完全有能力支付,因此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综合以上介绍,儿女以不赡养为由要挟父母不结婚是违法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婚姻自由受儿女赡养要挟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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