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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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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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