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双方的关系并没有修复,彼此也不了解对方的生活状态,有些人的另一半在这期间外面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等分居时间到了之后才知道他的欠债情况,那么,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丈夫欠债老婆还吗?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丈夫欠债老婆还吗
丈夫对外的个人债务,应当有其个人偿还。如果债务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中“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
分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较常存在的问题,分居可因一方的单方意思所发生,也可因双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分居满两年,也只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来得到法院的认可,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妻关系,但这只是是身份关系而已,而且双方也彼此丧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础和必要。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办理离婚登记后可否反悔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4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有关协议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除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宣布离婚无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要求取消离婚登记。如果离婚双方一致要求恢复夫妻关系,也只能依法办理登记。您没有与前妻复婚的意向,所以,完全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提出“取消离婚协议”的要求。同时,您也不能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房屋和其他财产的归属问题。原因是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是双方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并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已经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当事人应恪守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的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您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问题尚未实际处理时,一方反悔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财产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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