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规定来看给人的感觉就是指要分居满二年,那么就构成了法定的离婚理由,作为法院也会必然支持提出离婚一方的离婚主张。然而事实上并不是如此的简单,我们还需要更加认真地去理解该条的规定,同时也必须要与实际应用紧密联系起来,只有这样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再次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首先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
分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正常的工作原因,有的是因为家庭其他某种矛盾,有的是因为暂时想要一个较为安静的生活或环境,等等等等,原因五花八门,并不是说无论什么原因分居都是婚姻法上的分居的概念,婚姻法所规定的分居必须是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而不能和睦的处在一起,如果是因为与他人的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夫妻在一起生活则不能使用上述之规定,比如因为婆媳关系紧张,造成双方关情不好,结果媳妇离家出走,拒绝与丈夫同居,则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说的分居,如果是因为各自的工作原因而不能生活在一起就更不能适用了
2,分居的时间必须满二年
所谓满二年是指整整两年的时间,即使差一天不到两年也属于未满二年时间
3,必须是彻底的分居
在生活中,即使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分局的认定也是较为困难的,什么是分居?什么不算分居?分居到底应当如何界定?经常有人这样问:我们俩人一个住在东屋,一个住在西屋,但是我们还是在一起吃饭,一起聊天,一起管教孩子,一起上街买菜,这叫不叫分居。还有人问:我住在一个独立的房子里,他住在另一个独立的房子里,两个房子还相隔几公里,但他几乎每个月都来我这里住一夜,这叫不叫分居?还有人甚至问,除了做爱时之外,我们两个人已经不在一起住很长时间了,这叫不叫分居?等等,如此的问题数不胜数,再次无法逐个列举。本人认为分居应当是指彻底的分居,即彻底的不在一起生活,但是这里所说的生活是专指夫妻生活,而不是指家庭生活中的一部分,比如,夫妻两个一起管教孩子,辅导孩子学习,共同陪孩子玩耍,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夫妻两个在孩子的面前也会表现的一如既往,也会有较为默契的生活气息,但这并不是共同生活!本人认为所谓彻底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已经没有了夫妻最基本的特征,比如性关系的存在,双方仍然在相互关心。只要夫妻间还存在前述亮点,就不能认定为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