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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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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男女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以上规定就是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些理由的认定和准备技巧如下:

1.重婚的认定

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具体而言,重婚有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外在表象有:当事人相互承认、曰常生活相互称呼;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夫或妻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等。同时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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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外在表象可以是包二奶,也可以是姘居。包二奶与姘居都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女方以从男方取得金钱和物质利益为目的,而后者则没有这种目的,有的甚至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不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

必须指出的是,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婚外恋、通奸、嫖娼者为离婚理由意义上过错。通奸,是偶尔与婚外异性不动用金钱,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或国家工作人员承诺利用职权帮人办事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

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多次、长时间的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同时又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的行为。

赡养的对象一般指父母、扶养的对象是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配偶、抚养的对象一般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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