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权证添加妻子名字法院判决离婚妻子依约获得房产份额
小夫妻结婚后,为表示诚意,丈夫在婚前房产权证上添加妻子名字,不久双方离婚引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宗先生父子应支付张小姐诉争房屋1/4份额的折价款15.6万余元;诉争房屋归宗先生父子所有。
案例:2003年12月,张小姐与宗先生在网上聊天相识,经过三年多的恋爱过程,双方于去年6月登记结婚。此前的2006年,宗先生父子购买了12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宗先生父子,宗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9万元。张小姐与宗先生结婚后不久,宗先生父子将婚前房产权证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加张小姐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各占房屋产权1/4,宗先生父亲占房屋产权1/2,同时,张小姐也在申请书上注明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今年3月,张小姐与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现张小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
张小姐诉称,用于结婚的房屋,购房时产权确为宗先生父子共有,因宗先生在婚前一再承诺婚后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故其将房屋1/4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因对房屋分割δ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主张系争房屋中的1/4份额,宗先生父子折价支付其房屋份额款。
宗先生辩称,系争房屋是父亲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而购买,其与张小姐领取结婚证时,张小姐说要有个保证,要求在新买的房子里加上她的名字,如愿后,她又要求将我父亲名字去掉而发生争吵,故双方就此离婚。因张小姐?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她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可以补偿她3万元至4万元。宗先生父亲的辩解则与宗先生一致。
在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系争房屋的市场价为?平方米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原系宗先生父子的财产,后双方申请增加张小姐为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并确定张小姐占有1/4的份额,此时当事人为按份共有系争房屋;张小姐?有出资,应视作宗先生父子对她的赠予。现张小姐与宗先生已离婚,张小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虽借款人为宗先生,但对于家庭内部来说,应确认为共有人的共同债务,故张小姐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4,应在房屋折价中扣除。根据有理有利原则,应由宗先生父子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