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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作证法院不予采信
丈夫以妻子与网友的qq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最后法院认为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妻子沉迷色情聊天丈夫想要离婚
阿南和阿艳都是厦门人,2005年4月,经别人介绍,阿南和阿艳认识并开始交往。3个月后,他们闪电般登记结婚,第二年,他们就生了个儿子。
阿南称,婚后没多久,阿艳就沉迷于网络色情聊天,后来甚至发展到与他人发生一夜情。阿南认为,阿艳不但未尽到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甚至由于整天沉迷网络没有很好地照顾小孩,导致小孩多次跌伤,未尽人母之责,现在他和阿艳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他和阿艳离婚。
聊天记录作证法院不予采信
在法庭上,阿南还以qq聊天记录及录音光盘作为证据,证明阿艳沉迷网络色情聊天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的事实。
但是,法庭上阿艳不承认自己的婚外恋行为,对聊天记录也不认可。
厦门湖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被告阿艳对阿南提供的有关qq聊天记录及录音光盘等证据都不予认可,再加上原告阿南也无法再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辅证,故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阿南主张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离婚请求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一审驳回了阿南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很难采用网上聊天记录
福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南翔说,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网上聊天记录被认定具有证据效力的情形较少。
一是主体认定困难,因网上聊天都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要确认其真实身份而如果对方也承认是很困难的。
二是内容真实性问题,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是否真实。
当然,网上聊天记录并非一律不予认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网上聊天记录仍然可以证明一些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