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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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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该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但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却较为普遍,彩礼问题严重损害了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我们反对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

离婚作为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在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离婚对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无影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灭。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是由养父还是养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养子女。同时,离婚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离婚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禁止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或婚姻关系变动(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此类纠纷一般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该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但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却较为普遍,彩礼问题严重损害了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我们反对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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