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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76 次  来源:网络

国保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许可对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团聚、探病、奔丧)、定居(返乡)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

2、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加注、延期、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次100元。

许可期限:普通15个工作日,加急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韶山市公安局国保股受理人员

(二)时限:普通6个工作日,加急2个工作日。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国(境)申请审批人员。

(二)时限:普通6个工作日,加急3个工作日。

附件: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因私赴台: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赴台的意见;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二、应邀赴台: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的照片一张;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国务院台办或国台办经济局签发的批件;

5、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许可事项: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许可对象:申请前往港澳定居的内地公民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均已满6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不满60周岁)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子女;

4、内地无依无靠的儿童(未满18周岁)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5、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

属的产业(不动产或动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6、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7、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许可费用:每证50元。

许可期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批工作,通过电脑打分排队,定额审批,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分数线方可放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韶山市公安局国保股受理人员

(二)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岀入境管理科出国(境)申请审核人员。

(二)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人员。

(二)时限:45个工作日。

四、签发证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统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签发。

附件: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3、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提交与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2)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须提交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港澳父、母在身边无子女证明;

(3)内地无依靠儿童投靠港澳地区父母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或港澳亲属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异一方的同意书;

(4)内地无依靠老人投靠港澳子女的,需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

(5)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6)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对于香港永久居民子女亲子关系存疑的,应按规定进行亲子鉴定;

上述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外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5、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许可事项: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许可对象:护照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1、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本市;

2、申请人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3、特定身份人员需得到主管单位批准。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护照每证20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丢失补发、损坏换发每证400元。

许可期限:普通15个工作日,加急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韶山市公安局国保股受理人员

(二)时限:普通6个工作日,加急2个工作日。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岀入境管理科出国(境)申请审批人员

(二)时限:普通3个工作日,加急1个工作日。

三、制证

(一)岗位责任人:

护照统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签发;护照加注由地、市公安机关制作。

(二)时限:普通6个工作日,加急3个工作日。

附件:

申请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另提交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以供核对。

3、如果申请人原先申办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请提交该失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复印件(如该护照已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相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2吋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服;儿童不系红领巾;不佩戴首饰;照片只限一人。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为保证证件照片质量,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分辨率较低的照片、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图片不予受理;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X33毫米;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

许可事项:华侨回国定居证初审

许可对象:拟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每证50元。

许可期限:6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韶山市公安局国保股受理人员

(二)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岀入境管理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核人员。

(二)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批

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进行审批。

时限:40个工作日。

四、制证

华侨回国定居证统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签发。

附件:

申请华侨回国定居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领取并填写定居申请表两份,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2、申请人在国外无亲属或依靠本人退休金来华定居者,须提供住在国公证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亲属证明或退休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夫妻关系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提供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

4、提供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和申请定居的书面材料;

5、提供担保人的户籍证明、住房材料复印件(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

6、健康证明。

许可事项: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许可对象:台湾居民定居证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定居: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本市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能自行解决住房及生活费用;

2、与本市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其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每证50元。

许可期限: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韶山市公安局国保股受理人员

(二)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湘潭市公安局岀入境管理科境外人员申请审核人员。

(二)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批

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台湾居民定居申请进行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

时限:40个工作日。

四、制证

台湾居民定居证统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签发。

附件:

申请台湾居民定居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2寸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定居申请表》及相同规格的照片1张;

2、提交书面申请;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6、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在台孤身一人的须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

(2)与本市亲属的关系证明;

(3)本市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4)本市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申请夫妻团聚的还须提交:

(1)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台湾户籍证明,其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2)本市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8、提交公

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许可事项: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许可对象:申请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的台湾居民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应持有效台胞证,并办理相应的签注;

2、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3、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教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11)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12)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4、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换发台胞证的情形: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换发的其他情形。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30元;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多次出入境签注每次100元;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元。

许可期限:

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理。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韶山市公安局国保股受理人员

(二)时限:台胞证申请2个工作日,紧急的申请1个工作日;签注申请2个工作日。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境外人员申请审批人员。

(二)时限:台胞证申请2个工作日;紧急的申请1个工作日。

签注申请2个工作日。

三、证件制作和签发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统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签发;签注由地、市公安机关制作。

时限:台胞证申请3个工作日,紧急的申请1个工作日;签注申请1个工作日。

附件:

申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签注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

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许可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许可对象: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事由为探亲的:

1)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

2)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亲属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申请事由为商务的:

1)申请人是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华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及外省市暂住人员。

2)已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的企业,其企业人员需要申请商务签注的,由备案企业专办人员直接向省公安厅管理处申请办理。

3)已在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的企业人员,原则上给予办理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对非备案企业人员,根据其实际需要给予办理"15天一次有效"以上一年以下的相应签注,其中申请有效期3个月(含)以下的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

3、申请事由为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赴港澳从事其它非公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及华侨。

4、申请事由为就学、培训的:

赴港澳就学、培训的本市居民及华侨。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一年)每件100元;长期(三年)每件300元。

许可期限:

普通: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加急: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韶山市公安局国保股受理人员

(二)时限:

普通: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6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

申请三个月商务多次的3个工作日。

加急:2个工作日(申请三个月商务多次的除外)。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赴港澳探亲、就学、就业、14天一次商务由地、市公安机关出国(境)申请审批人员审批;3个月以上多次商务及其它类申请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

(二)时限:

普通: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3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3个工作日,申请三个月商务多次的7个工作日;

加急:1个工作日(申请三个月商

务多次的除外)。

三、制证

(一)岗位责任人:

往来港澳通行证统一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签发;再次赴港澳探亲、就学、就业、14天一次商务签注由地、市公安机关制作,再次赴港3个月以上多次商务及其它类签注由湖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

(二)时限:

普通: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6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2个工作日,申请三个月商务多次的5个工作日;

加急:3个工作日(申请三个月商务多次的除外)。

附件: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港澳探亲: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被探望亲属关系证明。

4、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港澳商务: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外省市暂住人员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赴港澳其他非公务活动: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

与学术交流相称的个人职称证明;邀请函。

(2)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

邀请函;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

(3)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

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

(4)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

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确须

其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5)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

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

(6)赴港澳治疗疾病的,须提交:

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四、赴港澳就学、培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赴港澳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具体入学人员名单须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4、赴香港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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