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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解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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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纠纷,如离婚、抚养、收养、赡养、继承等占据很大比例。因婚姻家庭纠纷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纠集着感情、亲情、血缘等千丝万缕的关系,几十年的养育之情、十余年的相濡以沫,最终父子反目成仇,夫妻恩断义绝,对簿公堂时,如果只是披袍拿槌,坐堂问案,单纯用法律的条条眶眶去调整,用机械的、程序化的方式去解决,虽彰显了法官依法审判的司法权威,却不利于亲情的挽救,感情的弥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我们法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那么将有利于修复并创建家庭成员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中和睦相处,同时也符合“家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传统观念,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一、树立调解理念,增强司法能力,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家庭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基层法院服务的对象绝大部分系农村的老百姓和城镇普通居民,因而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社会经验,还要牢固树立调解理念,切实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这就要求法官一要做到能调,就是要求法官能够发现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的一切可以调解的因素,既不会把可调的案件一判了之,也不会对根本不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二要做到善调,就是要求法官根据涉及的各种因素,把握调解时机,恰当运用合适的调解方式,并善于借助各方力量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要做到会调,就是要求法官把握案件当事人的心理,会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消除对立情绪,认同调解结果。如对赌气的离婚夫妻要劝他们“宽容和体谅才是夫妻和睦相处之道”;对兄弟反目的适时地道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道理;对不愿赡养父母的子女要说说“养儿防老”和中国自古以孝为美的传统等等。在基层法院,做好调解工作,还要求法官深入群众,充分了解当地各镇乃至各村的乡情俗理。如农村恋爱青年彩礼的给付,离异夫妻对子女和财产的安排处理,兄弟姐妹对父母赡养的约定俗成,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调解时既要用法律规定准确判断,也要遵从乡情俗理的传统习俗,不能盖然否之。

二、保持公心和爱心,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形成多是双方无法协商达到一致时才不得已诉诸法院的,双方当事人多有密切的亲属关系,最终“对簿公堂”,则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开展调解工作,如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则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更不可能让积怨甚深的双方冰释前嫌,作出让步。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法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保持“两心”:首先,要有一颗公正之心即“公心”,“公生廉,廉生威”,拒礼、拒请是最基本的,此外还必须时时注意自已的一言一行,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甚至一个眼神,一个表情,都不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已有偏向的怀疑。同时法官要衡平,保持良知的公正,也就是说,法官拿出调解观点时,要尽量寻求到一个公正的平衡点,要有弱势保护的思想,有社会正义的观念,还要合乎常人的价值判断,这是无论什么因素影响都必须坚持的准则。其次,法官要有一颗“为民”之心,即爱心,要把当事人视为自已的兄弟姐妹或父母,要把他们的疾苦当作自已的疾苦,换位思考,设想如果我处在这样的困境,最希望法官为我做什么,法官该怎么做?这样,我们的态度就会和蔼诚恳,学会尊重当事人。温和的接待,耐心的倾听,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把心中的怨愤和情绪排解出来,让其充分表达思想。此时法官一定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从中发现调解的切入点,有些案件就是在这样的调解步骤中迎刃而解。如我院审理的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一案,此案看似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但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原、被告均已过花甲之年,双方的婚婚早已名存实亡,积怨很深。此案从法院受理之后,原、被告均多次到承办法官面前诉自己的苦,抱怨对方的不是,希望法官支持自已的观点,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认真地倾听着他们的牢骚和不满发泄,并发现了一个调解的切入点,即双方的“儿子”,儿子是他们的骄傲,也是他们这对名存实亡夫妻维持近达四十年的根本原因。被告杨某在庭审时突然提交了十余张借条,用以证明有共同债务30多万元。同时九位债权人在庭后分别作为原告起诉孙某和杨某,要求归还借款。孙某对借条真实性产生怀疑,认为这是杨某伙同九位债权人讹诈自已,系诈骗,要求对所有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并欲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僵持不下,要求“非黑即白”地判决,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我们果断地采取了“热处理法”,第一时间驱车赶往上海,说服再也不愿搭理父母离婚之事的儿子回来配合我们做工作,同时及时与南京笔迹鉴定中心取得联系,得知十二份笔迹鉴定需要很大一笔花费。此时一边我们借助双方共同的亲属和双方代理人,“巧借东风”地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另一边及时与杨某讲明利害关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孙某进行亲情教育,进行成本计算,讲明如其仍坚持做笔迹鉴定,损失的是自已,官司一直打下去,受伤害和受累的也是自已的亲人,劝双方各退一步。他们都感受到法官是真心地为他们着想,最终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就离婚纠纷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他九个案件也全部撤诉。“欲取之,必先予之”,实践证明,法官只有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处理矛盾纠纷,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才能使当事人信服,才能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

三、把握调解契机,善用调解方法,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作为一名法官,要把一宗婚姻家庭案件圆满地处理好,把握调解契机,善用调解方法,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调解契机的把握至关重要,适时适度地拿捏更要灵活掌握。春风化雨的安抚要有,亦疾亦徐的引导要有,否则无法稳定情绪、拉近感情;同时醍醐灌顶的警醒也要有,一语中的的触动更要有,否则一味地迁就当事人,难以体现法官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就难以促使双方当事人改变观点,做出让步,就有可能因契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强制打压、反而造成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欲速则不达。

独出机杼辟蹊径,不辞辛苦构和谐。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我们需要根据案情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法、亲情感化法、心理疏导法、合力调解法、冷热处理法及对症下药法等多种调解方法。有时面对面,让彼此误会的双方把观点当面说清;有时背靠背,让积怨很深的双方暂避矛盾交锋,避免双方情绪进一步激化。如审理离婚案件,对没有原则性矛盾,被告又积极要求和好的,采取“旧情重温调解法”。主要是通过让双方回忆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及一起同甘共苦的日子,让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解开疙瘩,共同展望子女的健康成长,促使调解和好。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采用“好合好散调解法”,本着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对赡养等“三养”案件,我们多管齐下,运用多种方法,达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原告黄某诉被告胡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系被告的母亲,数十年母子形同陌生人,承办法官接手这起案件,主动上门到原、被告居住偏远的村中做思想工作,首先我们运用心理疏导法,对症下药法,找准问题的症结,抓住被告所称黄某因早年改嫁,自小对胡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故胡某现在也没有赡养黄某义务的错误观点,有针对性地做思想工作,采取宣传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如不赡养则有违家庭伦理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其产生履行法定义务的压力。其次我们采取“亲情调解法”,对一开始声称宁愿坐牢也不给赡养费的胡某通俗讲解历史上关于赡养的故事,说明子女对父母应尽孝道。对享有权利的黄某则劝其多为儿子想想,多体量对方的苦处难处。这时我们趁热打铁,运用“合力调解法”,及时联系当地村委会干部及双方信赖的亲属参与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经法官三次上门,这起赡养费纠纷案得以圆满结案。结案后胡某搀扶着他七十多岁的母亲黄某来到法院,黄某一边抹着眼泪一边说,“感谢法院和法官,做了许多思想工作,让我们母子多年的心结化解,又能让儿子在我膝下尽孝了”。真是赡养问题起纠纷,母子对搏公堂,法院调解化干戈,亲情和好如初。

四、望、闻、问、切,对纠纷起因进行准确“号脉”,是调解成功的法宝

任何纠纷的形成都有其原因,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调解也应象中医诊断疾病一样,需要运用“望、闻、问、切”的方法,判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基本事实,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生活背景、文化程度等,从而透过纷繁复杂的案情,找到案件调解的切入口,做到有的放矢。如有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只是想警示对方反省而并非真想离婚。而有些赡养案件,老人诉讼的目的并非为赡养费,而是因为感到孤单需要精神关爱,或是由于子女间的矛盾引起,并非真想诉诸法律,因此对纠纷起因进行准确“号脉”是顺利调解的一大法宝。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王某在调解时说,我起诉只想给他一个教训,让其以后不再赌博,不再对家庭不管不问,并不是真心想把这个好不容易建立的家给拆散。经过法官耐心地调解,李某保证以后改正缺点,在家庭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双方怒火而来,挽手而去。其实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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