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后一年内能否离婚
我家邻居王×(女)与刘××(男)于1995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芸,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96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打架,王×与公婆关系也不和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97年4月,刘××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对其不信任、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为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王×离婚。案经该院调解,刘××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9年12月,王×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2000年1月,刘××又以前诉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离婚。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予以准许离婚。
宣判后,王×不服,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并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应予准许刘离婚要求,并对财产重新分配。
宣判后,王×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经再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在王×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原一审、二审判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律师先生,就以上判决,请您谈谈具体的法律规定。
您好: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诉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其离婚起诉权是受法律强制限制的;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与女方离婚的,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就是法院不受理其起诉,使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
但是,婚姻法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本案不涉及女方通奸怀孕的事实,故不属于“确有必要”而应受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