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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女儿因父母离婚后,父亲未按约定承担起对自己的抚育责任,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父亲应给付自2005年9月至今的女儿教育费用1.85万元及生活费8000元。
2005年8月,陈丽(化名)的父亲与母亲因感情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双方约定陈丽随父亲共同生活,并由父亲独自抚养陈丽至完成学业为止。之后,陈丽的教育费用及生活费等父亲均未支付。陈丽现就读于外地一所大学一年级。因父亲未按约定承担起对自己的抚育责任,今年1月,陈丽起诉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自2005年9月至教育费用及生活费共计4万余元。
而陈丽的父亲在法庭上辩解,女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属于成年人,其没有再抚养义务了。因此,女儿要求其支付教育费、生活费等诉讼请求,自己是不同意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丽已年逾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陈丽父亲与母亲离婚时已成年,但双方仍约定,由父亲独自抚养陈丽完成学业为止。现陈丽确实尚未独立生活,还在求学阶段,陈丽的父亲理应按照约定来承担自己的责任,现未按约履行,实属不该,故对陈丽要求父亲给付教育费及生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陈丽的父亲应给付女儿合理的教育费及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