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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调解,经调解无效后,可以准予离婚。因此夫妻双方在法定分居的情况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夫妻之间分居满两年,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就可以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
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无论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中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调解无效,那么就可以判决准许离婚。但是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需要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明材料,才能够使法院相信夫妻分居的事实,并根据这一事实判决夫妻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