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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法院也要查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在院处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中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起诉离婚,只有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才可以判决离婚。另一种意见是: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起诉离’婚,虽下落不明不满二年,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有其他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也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上面谈的两种意见都是正确的。这两种意见实际上是针对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两种情况而言。一种情况是,夫一方在对方下落不明未满二年的时间内起诉离婚;另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对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后起诉离婚,问题在于人民院对这两种情况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婚姻法第二十条“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最高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11月21日下发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将这一法定条件具体化为14条规定,其魁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就可以此为理由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公告查明一方确无下落的,也可以此为理由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即可准予离婚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如夫妻一方在对方下落不明未满二年时即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仍然要以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去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有充分的事实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对方在人民毫法院公告后也未应诉,确无下落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如原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对方下落不明又未满二年,虽在人民法院公告期满后有应诉,人民法院也可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