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抑郁症,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承受不了婚姻破裂的打击,患上精神分裂症。现王某父母以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王某的生活费用。
【分歧】
对该案中陈某是否要承担王某的生活费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当对王某承担扶养义务,王某与陈某离婚时王某已患上精神抑郁症,存在夫妻一方应当扶养另一方的法定情形,陈某扶养义务应当继续延续,直到该法定情形消失为止。因此,陈某应承担王某生活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当对王某承担经济帮助义务,王某在离婚时已经患有精神抑郁症,离婚后又患上精神分裂症,属于生活困难,陈某应当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生活费用应当由王某的父母承担,陈某不负扶养义务和帮助义务。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可见扶养义务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抚养义务必须存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受扶养方要存在疾病等需要扶养的情形。王某虽然符合患有疾病,生活困难的条件,但是此时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要求陈某承担扶养义务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二、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可以向另一方寻求经济帮助是在“离婚时”,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再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经济帮助的,则不能适用该条法律。王某在与陈某协议离婚时没有向陈某请求经济帮助,离婚后才患上精神分裂症。
三、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建立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救助型扶养制度,陈某无须承担王某的生活费用。而王某生活费用应当由王某的父母承担。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王某与其父母的子女关系不因王某结婚而中断,该关系是基于血缘而持久存在的法律关系。王某父母对王某的抚养义务只是因王某获得独立生活能力和结婚而中断。但是现在王某已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且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王某父母应当承担王某的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