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拷问婚着爱情的保鲜期,当婚变悄然而立,谁熟悉离婚的实务操作,谁就能在离婚大战中占据主动!婚姻专业律师在此总结离婚时常见的离婚陷阱和误区。
离婚案件的几个误区
一、有些当事人认为反正第一次离不掉,所以自己倒腾个诉状就交到法院,不委托律师,基本上也不提交证据,对第一次离不掉也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只等符合期限时再行诉讼。
根据相关的统计,第一次起诉离婚并能通过判决和调解实现离婚目的的,占离婚案的一半比重。这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相关的证据是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这些证据在形式和内容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就能获得法官的认可。第一次起诉时证据准备充分,还有一个好处是给对方很大压力,敦促对方放弃幻想,转而从财产角度务实替自己考虑,换言之,在证据面前,对方很可能不再在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上纠缠,而是转移注意力,从财产角度替自己争取,这样一来,思想防线一旦瓦解,接下来的法官主持调解就很容易使离婚出现转机。
二、第二次起诉,我一定能离成!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当然很大,因为“二次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关乎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但我们发现,不慎重对待第二次诉讼,不希望出现的结局仍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
1、双方在6个月的“和好期”内,因为孩子和财产,多数夫妻还是会有所接触,此时对方如果有心,会通过录音或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夫妻有所接触,关系有所改善,有和好可能”,对于这样的证据,如何结合其他自己一方的证据进行驳斥,就显得尤为重要。
2、《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第5项关于“满2年”的分居状况如何认定,实践中也是看法不一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并不是说一旦分居满2年,甚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满2年,法官就一概判决离婚,只能说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如此处理,总之,第二次起诉离婚,随意不得。
三、对方只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我可以同意。
现在有一种“时髦”的做法,那就是起诉方在律师的授意下,可能只就“解除夫妻关系”提出诉讼,对于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往往只字不提,在夫妻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尤为常见。
其实这是诉讼的一种策略,但应诉方往往频频“中招”。
策略:既然双方在婚姻中都活的痛苦,不如先离婚再说。反正财产又没有分割,还是共有关系,你的那份早晚少不了。
目的:尽可能快地实现其离婚意图,该方如果掌握家庭财产,离婚后会立即转移,比如其名下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不掌握财产的,在会离婚后立即对财产“先冻结”,并立即诉讼。
反制:不掌握财产的被告,要求财产和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是应诉时的最佳策略。
四、不惜代价,进行“婚外情”取证。
无过错方往往不惜代价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出于感情上的平衡--你在外快活,我就要揪出尾巴,让你被舆论摒弃,或者让我对周遭人际有个交待!另一方面,是出于财产分割的目的--只要锁定对方的婚外情,法官就会在财产分割上向我倾斜,让包二奶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出于这两种强烈渴望,我们接触的不少当事人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但律师直言,上述的第二种取证动机,有点悬,为什么呢?
首先,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其次,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我们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再次,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虽然是陷入了误区,但取得的婚外情的证据并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则法院不但可据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只要我坚持离婚,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根据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六、结婚超过八年,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首先要声明一点,我们现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新的《婚姻法》相抵触的部分,也随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为“催生”了“傍大款”的这种带有功利色彩的婚姻现象--所以早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再因结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个原则,只要能证明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弹性的一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双方可以在婚姻里头“约定”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需要的“年限”。这样一来,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就转化为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七、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别想反悔。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时间。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人身加财产”的合同,但它与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区别--其他合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时即生效,但《离婚协议书》却是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始生效。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虽然签字确认,甚至声明“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也是不生效的。
此后再诉至法院,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声明“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均遵守该协议”,法官在判决时会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并将其反映在判决书上,--但绝大多数夫妇没有这种约定;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无此内容,则该协议书对法官根本无约束力,法官会仅根据相关证据处理,可能判离,也可能不判离;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承认了婚外情等过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法官一般作为证据使用。
八、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九、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十、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十一、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以上是离婚纠纷法律问题的十一大误区。这些误区都是律师在长期办理婚姻案件中,通过当事人的案件,摸索总结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