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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而轻易离家出走或分居另过,不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双方应尽可能以诚相见、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维系好家庭的和睦。但是,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甚至不堪同居的情况是存在的。分居是夫妻感情不和恶化到一定程度的反映,由于分居,双方虽然名义上是夫妻,而实际上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尽义务,形成家庭的解体,名存实亡。因此,分居时间的长短,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参考标准之一。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此,应当注意:(1)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上的不和,其他原因如婚后无房无法同居或两地分居等,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2)分居的时间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为分居2年以上;(3)分居的年限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如果分居满2年,但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夫妻双方分居达一定期限,是否离婚,还要看是否确无和好可能,相互尽不尽夫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