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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咨询:法律上不是规定分居二年即自动离婚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法律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从上述规定看,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并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如果要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那么还是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事实上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法院通常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