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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妻子马某2006年结婚,婚后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我妻子马某经营。但是2007年起我们开始吵架,于5月份分居。马某在2007年8月向他人借款8万元用于美容美发店的经营。2007年12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笔钱我也要还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马某借款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这笔钱虽然是在你们分居期间借的,但还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来源: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