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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女。由于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不和,暂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同意分居。现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分居达成如下协议:
1、分居时间为二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分居期间,座落于市路号的住房一套由方居住使用,屋内家具、电器等物,由方使用。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分居期间,子/女由方抚养,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日前支付,子/女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除生活费以外的不可预计费用由双方凭据分担。
3、分居期间, 方每月探望子/女一次,时间为24小时,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早上时到星期早上时,由 方到 方居住地接送。
4、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方产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
5、分居期间,互不履行经济扶助义务及夫妻生活义务。
6、以上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协议人(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