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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问:我婶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我叔叔在起诉前就不知去向,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在法院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请问:法院能否在公告期满后作出缺席判决?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另一方当事人业已被“宣告失踪”裁定,才可判决准予离婚。只要你婶婶能提供有关下落不明一方失踪的事实、失踪的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就可以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