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手上有一份具备法律效力、且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在对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自己申请强制执行有理有据,为什么法院会拒绝受理呢?生效的离婚协议明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为什么不能强制执行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您解释个中缘由。
当事人能否持离婚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
在我国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法律对能够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明确的规定。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方式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本质上讲只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是一种“合同”,不属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应尽事项的一种特殊强制措施。执行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故,离婚协议书并不是法院的执行依据。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甚至产生纠纷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这些文书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做出这个文书的都是国家机关或社会机构。当事人与对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个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所以,在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当事人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无计可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必定会对支付抚养费做出一个判决。那时,对方若仍不给付,当事人就可以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能另行起诉后对方仍不执行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您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