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婚姻 • 正文

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撤销

发布时间:  浏览: 431 次  来源:网络

夫妻走在一起生活是缘分,但是避免矛盾的发生,当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就走向离婚的道路,有时男方或者女方为了尽快离婚,匆匆地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离婚登记办理后又反悔,觉得自身在财产分割上吃了亏,这时要求更改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吗?若悠网离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撤销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与他人再婚,再婚行为生效。因此,协议离婚后,即使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离婚无效或允许撤销。那么,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呢?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一方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是: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标的物未交付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据此,房屋过户前,当事人一方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放弃共有财产权,并不一定是无偿行为。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除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外,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主拟定,对涉及财产的事项多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内容。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约定给对方,有可能出于经济帮助、补偿等原因,但在协议中仅写明某项财产归属某人,对其中的缘由并不说明,此类情形并不属于无偿行为。此外,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作为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补偿等,同样也不能视为无偿行为。

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在签订前夫妻双方都应深思熟虑,不能为了其它利益而放弃公平的财产分割,因为事后反悔要求撤销协议不仅麻烦,而且几率很小。。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