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产生很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要进行分割,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单方处理的,那么夫妻闹离婚期间没起诉若有一方私自卖房产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夫妻闹离婚期间没起诉若有一方私自卖房产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在离婚期间如果一方私自卖房的,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卖房是不合法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认定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呢?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三、夫妻一方单独出售双方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违反上述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夫妻是特殊的人身关系,下家在买房时往往有理由认为作为上家的夫妻间存在代理关系。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判断夫妻一方单独出售双方共有的房屋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要看下家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以及下家是否有理由相信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单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证明下家为非善意第三人,如下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夫妻双方对出售房屋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无法证明下家为恶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通常认为下家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合同为夫妻一方单独签订,仍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特别是对于一些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后,已交付使用多年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主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更应不予支持。因为一方签订合同后,第三人居住怎么长时间,作为夫妻的一方不可能不知道另一方已将房子卖掉,从保护第三人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在交房后,随着房价的增长,另一方想以此悔约的情况下,法院更应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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