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就住房问题发生纠纷的现象很普遍。尤其是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容易在夫妻之间引发强烈的冲突。那么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法院处理离婚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重申和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是:
(八)住房权属问题。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各地在推行按标准价和部分产权原则出售公房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公房出售后的产权管理办法,把公房出售继续推行下去。
3.《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对房屋权属的处理
有限产权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是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也不是独立的使用、承租权,而是包含占有权、有限处分权、有限或全部收益权在内的“部分产权”。因此判决或调解“房屋归××所有”或“房屋归××使用”等都是不正确或不全面的,应当在调查购房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后,对具体的“部分产权”做出实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
1、婚前由一方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部分产权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
9、单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共有关系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离婚时就住房问题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判的时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