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本就是当事双方自愿进行的,所以说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尊重彼此,理解彼此,好好的将婚姻稳定下来,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又应该怎么办呢?若悠网小编悉心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起诉离婚收到传票女方不到庭
不出庭,不影响审理和判决。无故不到庭的,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如何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离婚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地的特别规定:
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每个人的婚姻都不是旁人可以知晓的,在一段糟糕的婚姻关系中,结束必然是最好的选择,但如若一方不同意,起诉离婚必然是最有效的方法,这就是若悠网小编收集整理的问题回答,您也可以移步若悠网官方页面寻求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