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种责任,婚姻双方不仅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儿女负责,不要为了自己的一时痛快而断送了一个家庭的幸福,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假如说一段婚姻真的走到了尽头,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做到好聚好散呢?下面是若悠网湘西律师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所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判离婚;查明是因为其他原因引起家庭矛盾,法院就会判决不离的。
夫妻之间最重要还是交流,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没有理由法院能否判处离婚”的内容了,《婚姻法》对此有更加详细的说明,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理解清楚,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到若悠网咨询,我们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