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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有没有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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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标准根据以下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

如重婚与人通奸想比,重婚过错行为更加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想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到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作为赔偿考量。

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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