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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男方还要聘礼和结婚时所花的钱要得回来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39 次  来源:网络

结婚本就是两个人相爱才在一起的,要是因为钱在一起的估计没好结果,有的离婚了,可以觉得结婚期间花了很多钱,划不来,这样的情况可以要回吗。若悠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夫妻离婚男方还要聘礼和结婚时所花的钱要得回来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彩礼超过六万就触犯到法律了,你的钱好像要不回来了,因为你是自愿花的,要是没有别的证据你的钱估计是那拿不回来了。

主要包括两部份:一是物品;二是礼金。这是没有标准的数字,也没有硬性的规定,视乎自己或自家的经济实力和两人婚后生活的计划来作综合考虑,来决定给多少聘礼。

一般聘礼的礼金都会凑成一个吉利的数字,如8或9的数字重复(例:888、9999),4和7尽量不出现在礼金数额当中。对于聘礼事情新人双方要互相商量互相理解,新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也要征得双方父母的意见,尽量说服双方父母,当然最好的方法就以新人婚后的生活基础及生活计划说明给家长听,同时还要说明会长久孝敬双方父母,让长辈们放心日后养老问题,这样才能皆大欢喜,家和万事兴。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对于你提出的“夫妻离婚男方还要聘礼和结婚时所花的钱要得回来吗”问题,男方还要聘礼和结婚时所花的钱是要不回来了,因为已经达到了结婚的目的了,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这个彩礼什么的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要回一半。你可以咨询若悠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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