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离婚率愈发增长,这大多是因为现代发展迅速许多人对婚姻的不负责,但是促使离婚的因素也有很多,如果生活在一段不幸福的婚姻之中倒不如一拍两散,从此各自安好。那么离婚时又有哪些文件材料需要准备呢?离婚时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存在呢?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不能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手续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基本情形如下:
一【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情形】
(1)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同一个区、县、县级市,应该共同到该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乡镇辖区内有婚姻登记处,可以就近办理。
(2)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区、县、县级市,在男方或者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均可。
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事宜行政管辖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办理离婚登记应准备的材料:
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
(四)结婚证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带)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2、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是现代夫妻双方解散夫妻关系,让两人以后各自为生活主体不用受法律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