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中国领事依照国际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可为海外中国公民结婚提供“办理结婚登记、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理公证认证”等服务,但对海外中国公民离婚所提供的服务有所不同。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中国公民(亦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下同)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提示如下:
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手续的
现行做法及其法律依据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据此,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海外中国公民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其原则上应亲自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办离婚。
但在实践中,在海外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多数难以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中国有关部门的现行做法,上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在中国内地居住的亲友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做法是: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原结婚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了解离婚诉讼程序。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上述人民法院的要求,亲自向中国领事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签名属实公证。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的受托人依法定程序向上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材料。如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由中国领事办理结婚登记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手续的
现行做法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在驻在国法律规章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应双方均系中国公民的结婚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对由中国领事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来说,其申办离婚通常涉及如下三种情况: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其原则上可亲自向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领事机构申办离婚。具体做法是:
1、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递交照片、逐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在中国领事面前在前述相关表格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2、中国领事受理申请、审查、制证、审核、出证;
3、双方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或财产有不同意见,其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内地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具体做法可参照上述“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海外中国公民而言”部分。
如果驻在国法律只承认领事结婚登记而不承认领事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应按当地法律程序办理离婚手续。
例如,德国法律承认领事结婚,但不承认领事离婚,凡在德国境内的离婚申请均应由德国法院判决。据此,在德国的中国领事不可为由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办理离婚手续。
在外国办理结婚手续的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手续的现行做法及其法律依据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据此,如果在外国办理结婚手续的中国公民自愿离婚,一般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相关国家法律申办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中国领事对此不宜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