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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某和女某因性格不合,男某想。于是两人协商,女某书写了一份关于、的协议,男某同意并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女某又不反悔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很有代表性。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做了约定,该协议是附条件的,以双方到民政局或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承担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顺利离婚。但是往往出于某种原因,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成为关键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到民政局离婚登记或法院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当事人双方都有反悔的权利,此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把此协议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