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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前面列举了具体准予离婚的情形后,在该条第三款第五项作出了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概括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后一条也规定了“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一方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的,或者性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后一方不务正业等等,只要是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均可据此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