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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青年李媛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张强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李媛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中止恋爱关系。张强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李媛如不与其结婚,就杀死她全家。摄于张强的淫威,2003年12月,李媛违心与张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张强经常因生活琐事对李媛大打出手。随着夫妻矛盾的日益加剧,李媛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遂于2004年10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与张强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二人婚前,张强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判决李媛与张强的婚姻予以撤销。
说法: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二是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才能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我们不难得知,婚姻关系在“胁迫”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这里的“胁迫”,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此期间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