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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第三条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第四条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关联法规:第五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六条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分别情况,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七条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