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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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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解除共同的婚姻关系表示了一致的意见,而且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也已经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登记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申请离婚:

自愿离婚的双方,在达成离婚、抚养子女和处理财产的协议后,必须亲自到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申请人应准备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并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审查核实:

协议离婚虽然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以自愿的形式提出的离婚申请,但并不意味这一申请必然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离婚确实出于双方的自愿;二是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已做出了恰当的安排和处理。

登记离婚:

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证明双方离婚确实出于自愿,对于子女和财产的问题也已经做了恰当的处理之后,登记管理机关就可以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准予离婚登记,收回双方的结婚证,发给双方离婚证。至此,双方原有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即意味着基于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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