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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案”民政局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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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她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我们对这份离婚协议不予认可……”

这是一对夫妻在民政局离婚后,女方代理人向法院表示离婚期间原告患有精神病,因此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8时50分,媒体记者已占据了旁听席九成以上的位置。原告王红与母亲和妹妹走进法庭时,一下子愣在了那里。随后,王红不断追问记者:“你们是干什么的?”据王红的妹妹讲,王红现在还处于精神治疗期间。

王红的代理律师表示,王红在2003年4月开始发病,陈某恶意利用妻子的病情达到离婚的目的。作为本案第三人的陈某立即反驳:“你别诬蔑人!”在此过程中,王红始终面无表情。但当陈某冲着王红大声说“离婚中我是被你抛弃”时,王红突然用双手抵在下颌,潸然泪下。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出具了相关材料及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在询问二人时,二人表现正常,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截至发稿时,法庭还在审查三方的证据,同时也在等待证人安定医院鉴定师的到来。

专家释疑

如果在婚前女方患有精神病又没有向男方说明:

如果女方患有的是持续性的精神病,那么女方与男方的婚姻从一开始便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离婚问题。

如果女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且与男方结婚时处于精神正常,那么此婚姻有效,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如果女方在婚后患有精神病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男方要求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民政部门只负责审查相关资料,若两人看起来都正常,民政部门就会为两人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女方在离婚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治疗期,那么要主动向民政部门出示相关治疗证明,此时,民政部门不得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如果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不知道女方患有精神病并处于治疗阶段,但事后女方或是其监护人向民政部门出具了女方患病治疗的相关证明,那么民政部门应马上撤销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手续。

注: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军副教授表示,上述观点基于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而其中完全自愿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头脑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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